入职需先孕检,怀孕即不录用,合法吗?
严女士收到某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已成功应聘。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还要求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检测发现自己已怀孕,于是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某公司突然通知,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招聘信息。
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相关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发展需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法官表示,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
同时,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予以拒绝。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入职邀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赔偿。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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