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聚餐饮酒后野浴溺亡,家属起诉饭店索赔,法院作出判决
15岁初中生宫某与于某、吴某等几名同伴一同在某饭店聚餐,宫某饮用了5瓶啤酒。聚餐后,几人前往某家的鱼塘野浴,宫某在野浴过程中溺亡。事发后,宫某的家属将饭店及经营者起诉至法院索赔。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23日,辽宁海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饭店应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饭店未尽到审查责任,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饭店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遂判决饭店及经营者张某赔偿2.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16时左右,宋某因过生日找到宫某、于某、吴某等七人在海城市某饭店聚餐,期间宫某喝了5瓶啤酒。聚餐后,宫某、吴某、宋某到于某家鱼塘野浴,在野浴时宫某溺亡。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本案中,在被告处聚餐吃饭的宫某等人均为15岁左右的初中学生,被告应该能明显看出他们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应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被告未尽到审查责任,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饭店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
根据于某、吴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宫某喝了5瓶啤酒,该饮酒行为会导致其安全意识下降,对鱼塘野浴的危险性的判断力和自控力下降,增加溺亡的风险。被告向未成年人宋某、宫某等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野浴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溺亡的间接原因,在客观上增加了宫某饮酒后野浴玩耍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违法售酒行为与宫某饮酒后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结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原告合理的损失为1060759.5元。按照责任划分,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海城市某饭店赔偿宫某家属经济损失27796.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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