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办了,结婚证却迟迟未领,男方“自愿赠与”的30万元该归谁?法院判了
婚宴办了,婚纱照拍了,新房也装修了,结婚证却迟迟没领。筹备婚事期间,男方先后转出30余万元,其中一笔转账明确备注“礼金”,该笔款项被女方退回后,男方又按女方的要求重新转账并将备注修改为“自愿赠与”。然而,发生矛盾婚事告吹后,这笔钱该归谁?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大额礼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情侣关系。二人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交往期间,张某为与李某缔结婚姻,以现金交付、转账等形式向李某给付彩礼类款项共计30余万元。其中,部分款项张某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该款被李某退回后,张某又按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后因李某不同意登记结婚,双方就款项返还问题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费用。
张某诉称,恋爱期间自己向李某支付财物,均系以与李某领证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进行大额转账时,李某均要求转账备注写明“无偿赠与”“赠与”等字样,却迟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自己无奈要求其退还彩礼等费用,李某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主张李某退回全部费用。李某辩称,转账备注明确标注“自愿赠与”,应视为张某无偿赠与自己的财产,不得撤销或返还。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本质系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性质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已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等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一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较大数额财物的附条件赠与。在双方未能最终缔结婚姻的情况下,给付财物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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