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代县精诚矿业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宣判
2026年10月9日,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潘当仁等41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于2003年左右分别投资设立代县精诚铁矿和代县程林铁矿,在2011年国家资源整合时,二人将各自范围内的采矿权转让给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精诚矿业”),整合为一座矿山。原代县精诚铁矿成为精诚矿业一采区,原代县程林铁矿成为精诚矿业二采区,双方共用一个采矿许可证,但仍在各自采区内独立生产经营。潘当仁、王苏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掘进、开采工程发包给无采矿资质的多个工队,工队承包后又将工程分包给无采矿资质的个人,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生产,并存在对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不符合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完备的应急救援预案、使用无牌照机动车进行生产作业、对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疏于审查、矿山企业停产停建整顿期间违规组织生产等行为,导致在2006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发生48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5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开松、陈立普等多名承包工队负责人、分包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潘当仁在经营代县精诚铁矿、精诚矿业一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2.6967万元;王苏东在经营代县程林铁矿、精诚矿业二采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270.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等41人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开松等7人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贻误事故抢救,其行为均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潘当仁、王苏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对各被告人判处1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包括对潘当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顶格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行贿罪重判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2名仅对1人死亡负有责任、罪责较轻、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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