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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3月1日讯(记者 李保光) 不满自己的土地被收回后给了同村的吴某乙使用,吴某甲因此对吴某乙心生怨恨,竟持刀对其颈部、胸腹部等处捅刺、砍切
50余刀,致其死亡。日前,经法院审理,判处吴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了解,吴某甲与吴某乙同系
即墨市灵山镇某村
村民。2011年4月,吴某乙找到吴某甲商量,由吴某乙为吴某甲修水坝,而吴某甲将其水塘东边的三分地给吴某乙。按照吴某甲的说法,后来他按照约定将地给了吴某乙,而对方却没有给其修好水坝。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吴某甲对吴某乙产生怨恨。
2012年9月,该村村委会干部受吴某乙之托,以政府修建水利工程为名,有偿收回吴某甲在该村开垦种植多年的三四亩荒地转给吴某乙使用,吴某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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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吴某乙率人在该土地上挖土,吴某甲得知真相后,以该地内有一口水井为由制止挖掘,要求村委会追加补偿未果。吴某甲由此对吴某乙心生不满,并预谋将其杀害。同年9月16日8时许,吴某甲持镰刀、单刃刀在该地边等候,吴某乙来到后二人发生口角,吴某甲先后持镰刀、单刃刀朝吴某乙胸腹部等处砍刺数十刀,又回家取菜刀返回朝吴某乙颈部砍切十余刀,致吴某乙当场死亡。作案后,吴某甲到该村村委会自首。
后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8700元。一审宣判后,吴某乙的亲属以“量刑轻,适用缓刑不当,民事赔偿不到位”等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