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离婚诉讼后发现对方名下还有财产,能再次起诉分割吗?
在离婚纠纷中,有关财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重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还能要求重新分割吗?共同财产是否包括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8月18日上午9:30,半岛问法热线(0532-80889800)聚焦“离婚财产分割”,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郭容娜律师和孙晓东律师现场接线答疑,为市民破解离婚财产分割难题,厘清婚内、婚前财产权责边界。
上午9点30分,热线正式接通,郭容娜律师就接到了市民李女士的来电。“我跟前夫离婚的时候进行了财产分割,后来我了解到他名下还有一套房产,以及他账户内还有公积金。”李女士告诉郭律师,当初离婚时,她并不清楚丈夫私下购置了这处房产。
“了解这个情况后,我找到他协商分割,但是他却称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处理完毕,我再去起诉就属于重复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会直接驳回。”李女士询问郭律师,这种情况还能不能再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那些财产?
根据李女士所描述的内容来分析,郭律师认为,是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来主张权利的。“依据最高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以后一方发现还有离婚案件当中没有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郭律师告诉李女士,之前法院的判决处理的只是当时已经知晓的财产,男方的那套房产、公积金在之前诉讼里没有涉及,所以不受之前生效判决的约束。
“不过也要区分财产的性质,那套房产如果是男方婚前出资购买,那就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郭律师也提醒市民注意,要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分割财产的时候会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等原则公平处理。
感情破裂后,财产分割矛盾升级时常出现。当天市民张女士打进咨询电话,询问了自己遇到的难题。“我们去年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里面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我所有。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面登记的是原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可离婚之后,前夫一直拖着,不肯配合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张女士告诉孙晓东律师,自己多次跟对方沟通协商都没有结果,她询问律师,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处理,能不能起诉要求前夫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你们在民政局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完成离婚登记之后,这份离婚协议里面的房产分割约定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对方就有义务按照协议内容配合你完成房产变更登记。如果法院审理查明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就会判决支持你的诉求,判令对方在判决生效之后配合你办理房产过户。”孙律师表示,如果后续对方主张这份离婚协议应当撤销,也需要由对方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相关约定,没有相应证据的话,不会改变离婚协议的效力。“拿到生效判决书之后,就算对方依旧不主动配合,你也可以拿着生效判决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律师表示。
问题1:离婚时因权属不明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还能起诉分割吗?
李女士与前夫张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张先生称当时村里一处院落是他父亲盖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协议里就没有处理这套院落。前段时间,张先生和别人有经济纠纷,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把这处院落给查封了。之后张先生的父亲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说院落是他的房子,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异议申请。李女士觉得,既然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父亲的异议,就说明这个院子不是他父亲的财产,应该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分割这套院落?
律师说法:李女士,按照你描述的情况,你直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这套已经被查封的院落,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这里要跟你说明,法院驳回张先生父亲的执行异议,只代表他没有足够的权利能够阻止法院强制执行这套院落,并不等于直接认定这个院落就属于你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到底归谁还没有经过实体审理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需要确权分割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审判部门不能直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里做确权、分割处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当中主张权利。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确实可以处理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个前提,案涉财产不能处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状态,这么规定也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借离婚诉讼变相处置被执行财产。你如果坚持认为该院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要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路子,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当中提出执行异议,通过执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来主张你对那套院落享有的实体权利。
问题2:离婚后房屋被前夫偷偷转卖,我该怎么维权?
孙女士和前夫王先生谈恋爱的时候一起出钱买了一套房子。婚后这套房子的贷款是夫妻两个人,再加上王先生的父母一起共同偿还。后来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是因为那套房子还牵扯王先生父母的权益,所以离婚官司里没有处理这套房子的分割,离婚后孙女士和孩子住在房子里。前段时间,王先生和他的父母私自把这套房子卖给别人,还办完了过户手续。现在买房的人找上门,逼着孙女士和孩子赶紧从房子里搬出去。孙女士去找王先生一家协商,王先生却说房子登记在他名下,他有权处置这套房子。孙女士现在想告到法院,请求确认王先生和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她询问律师,这个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孙女士,你的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不会只看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会结合交易的全部细节综合来认定。根据你的描述,你前夫明明清楚这套房屋存在你的财产权益,还对外出售房屋,买家明知道房屋存在权属争议,房屋实际还由你和孩子居住,不去尽到买房该有的谨慎核实义务,一旦法院认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你的合法权益,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之后,对方需要把房屋产权变更回原来的登记状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该行为,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这种擅自处置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后续在分割这套房屋对应的财产利益时,王先生还可能承担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问题3: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财产,还遭男方家人上门纠缠该怎么办?
张女士发现刘先生存在出轨行为,之后两个人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之后张女士查出,刘先生当初故意隐瞒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就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可这件事惹得刘先生的父亲很不满,他觉得他儿子生意本就不顺,既然婚已经离完了,就不应该再要钱。于是他多次跑到张女士家里来争执理论,双方矛盾越闹越大。张女士现在一方面想要追回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也不堪其家人上门骚扰,她询问律师,这种情况自己该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张女士,离婚之后发现前夫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在三年时效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会结合亲情关系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各方进行劝导,你可以在财产数额上做出适度协商让步,同时要求对方家属停止上门滋扰你的正常生活。如果对方依旧持续骚扰,你也可以报警维护自身人身和生活安宁。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就会依法对被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裁判,对于实施隐瞒财产行为的刘先生,法院可以判决对他少分甚至不分该部分财产。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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